他找到的是一付骨架,却赋予它血肉之躯。
地方政府利用行政权力,以法律的名义打压言论的事件,近年来在中国大地频频发生,前有彭水诗案,后有稷山文案。这应当引起高层的特别重视,中央完全有必要选择典型案件进行严肃查处。
从治安处理的法律根据来看,公安机关所适用的2003年《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19条第五项的内容是: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故意散布谣言或者以其他方法煽动扰乱社会秩序。实际上,中央高层,对民众的言论自由、表达自由也是非常关注的。即使不去查阅复杂的案件卷宗,单看这判决书,就知道徐州法院产生了一宗标准的冤案。先是一审法院认定张本忠的行为材料不实,后来二审法院看材料不实之说实在太无理,又搬出所谓带有煽动含义的过激言辞和引起对政府产生误解的牵强理由,铜山、徐州两级法院对公安机关的错误处罚的偏袒已是明目张胆,可怜现已69岁的退休老教师还在坚信这样的法院,还在不断地向这两级法院申诉,他不知,这里的审理该案的法官根本就不讲理的。所以,张本忠的所有行为根本就不构成非法。
2003年5月7日拘留张本忠,5月14日处罚期满,踏出拘留所的张本忠下定决心要用法律讨回自己的公道杨佳的姨妈说,丢失的山地自行车是杨佳用攒下的1000多元钱购买的新车。我从民主宪政的视角简要分析一下制定物权法的公法问题和重大意义。
经过前一段讨论形成共识采纳建议后,现在提交审议的物权法草案已在第一条增加了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这一补充调整很有意义,因为写明一部法律文件的制定法依据是非常重要的。提及保护财产权,则无须加上这样的限制词,凡是财产权都要加以保护。虽然没有具体说明按照什么原则来补偿,但总的原则是要补偿的,这就非常了不起,而且这项原则还可通过其他的配套立法予以具体化。因此,物权法的立法过程贯彻民主精神,公布物权法草案广泛征求民众意见,民众有权对于我国的物权制度安排、特别是关乎自己的物的财产权利问题,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有助于制定出体现民主的物权法,能更好地维护各类主体的物权(涉及国家的物权、集体的物权、个体的物权)。
当然,物权法并不能直接解决贫富差距、贫富分化的问题,此问题需要其他的制度安排(例如投资政策、工资政策、税收政策、转移支付、社会保障等等)来配套地解决。关于国家对待非公有制经济的态度,宪法原先用了三个定语——引导、监督、管理,现在又加了两个——鼓励、支持,变成五个定语,这就比较全面、科学、合理,更符合我国实际了。
可以肯定,物权法出台后,实施过程中肯定会凸现出许多认识与实务问题,对此应有充分准备,包括思想准备和制度准备。我们知道,财产权建立在合法基础上,因此立法上提及是否保护财产,会在前面加上合法的这样一个限制词。这是非常重要的政策调整,有利于促进非公经济的发展。因而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更不仰靠某位政治领导人的英明决策,世界各国几乎都先后走上现代市场经济的道路,出现了市场经济一体化和模式多样化的局面。
(本文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中国行政法研究所所长) 进入 莫于川 的专栏 进入专题: 物权法 。最基本的要求和做法,就是对各类主体的财产权平等对待、平等保护。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当然也应当是民主经济。例如,规定了关于征收、征用的补偿
这六大自由或权利,统称为表达权(其中,结社权包含了表达权的内容,也是一项独立的权利)。为稳定社会治安秩序,维护安定团结的大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19条第五项之规定,县公安机关依法对张本忠作出治安拘留的处罚决定。
如果这样的行为也叫做非法集资,则共同诉讼中的当事人的所有共同出资行为都是非法集资,我国法律规定的共同诉讼等公民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都是非法的。从中央领导个人来说,温家宝总理在本次人大闭幕后的记者会上说,他也经常关注网络民意。
人大代表和社会大众对地方政府滥用法律为工具让民众噤声的做法深恶痛绝。徐州市中院的判决书指出:本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被上诉人铜山县公安局作为治安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对上诉人张本忠作出行政处罚,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处罚过程中认定上诉人起草了信访材料的事实成立。如果按照徐州铜山的标准,则不知道会有多少人锒铛入狱。其实,张本忠的行为仅仅是一般的上访行为。法院认为:由原告从起草、复印、散发到在会上宣读两份上访材料,足可认定原告是这起上访事件的主要组织者之一。从政府来说,2006年12月1日,国务院公布了《北京奥运会及其筹备期间外国记者在华采访规定》(于2007年1月1日起实行),该规定第6条规定:外国记者在华采访,只需征得被采访单位和个人的同意,中国政府为民众的表达权拓开了新的渠道。
只有这样,才能做到下情上达,了解民意。终审裁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有意思的是,在徐州市中级法院的二审判决中,已不再认定上访材料失实,而是指出:材料含有‘法理难容等带有煽动含义的过激言辞,且在正常递交上访材料之前,即在性质并不完全相同的退休人员的集会上进行宣读,引起了一些退休人员跨地区、跨行业集会,并对政府产生误解。由于材料失实,在客观上,使不了解政策的退休人员大量加入到上访队伍中。
在牵涉到上访人的时候,通过将所有人的类似问题进行集体上访,可以节省政府的资源,可以使政府集中解决问题,对政府工作也是有好处的。而任何人为本人或者他人撰写上访材料,当然都应当是合法的:为本人撰写上访材料当然合法,为他撰写上访材料也没有被法律所禁止,如果这也被禁止,则意味着所有不具备写作上访材料的能力的人的上访权都被剥夺。
在建设民主法治的今天,绝大部分地方政府不敢明目张胆直接打击不同声音,而是有所顾忌,所以往往利用公安司法机关充当压制民众表达权的打手,给侵害人民权利的行为披上一层合法的外衣,这是新时期有些官员打压民众表达权的一种新型而更加复杂的方式。标题是《非法集资集会,扰乱社会秩序,张本忠被公安机关依法拘留》,内容如下:5月7日,张本忠因非法集资、串联、集会,企图操纵群众集体上访,严重地扰乱社会治安秩序,被我公安机关依法拘留。即使是人民银行进行处罚,法律责任中也没有拘留的内容。中国表达自由的进步,表明那种噤若寒蝉、人人自危的时代已经一去不复返了,有些官员用人民给的权力制造文字狱、打压人民表达自由的做法,其目的是以防止民众声音上达高层,牺牲人民民主权利去掩盖已经出现的问题,既违背民意,也违背中央精神。
其言行已超出法律规定,明显有鼓动、煽动作用,决定维持原处罚。在性质并不完全相同的退休人员的集会上进行宣读,引起了一些退休人员跨地区、跨行业集会,并对政府产生误解。
2003年12月9日,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并于2004年1月7日作出裁决。我国宪法第35条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实际上,打开网络上我有问题问总理的网页,网民们有问好、有敬仰、有感谢,但也有质疑、有批评、有调侃,有人甚至于质疑温总理的眼泪有没有用,但是,总理并没有下令查出写帖批评、质疑他的网民,更没有下令抓人。2003年5月26日,他向徐州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
我们先来看一则2003年5月10日江苏徐州市下辖的铜山县委机关报《铜山日报》的新闻。才能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在社会推进公平与正义(温总理语)。2003年11月11日,在收到一审判决书的同一天,张本忠就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3年11月6日,铜山县法院判决维持铜山县公安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在北京著名的上访村,会集了全国各地的上访者,但是中央并没有下令以非法集会的名义抓人。根据被上诉人举证的材料,上诉人张本忠起草的材料含有‘法理难容等带有煽动含义的过激言辞,且在正常递交上访材料之前,即在性质并不完全相同的退休人员的集会上进行宣读,引起了一些退休人员跨地区、跨行业集会,并对政府产生误解。
从治安处理的事实根据来看,是因为张本忠参与集会、集资,撰写上访材料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这些权利可以是言论,也可以用行为的方式实现,如公民上访的权利,乞讨的权利,也是行使表达权的方式。
将法理难容这样的言辞认定为带有煽动含义,这样的判决才真是法理难容。这也居然可以作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一种行为进行处罚,不知道法律依据何在?两级法院裁判依据,发生过很大的内容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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